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改革的统一部署,省政府办公厅印发《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》,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。普通门诊待遇有所变化,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不同的医疗机构就诊时,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有所不同。
1.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%,起付标准由原30元调为20元。 2.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5%,起付标准由原60元调为40元。 3.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%,起付标准由原90元调为60元。 4.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高于在职职工10个百分点,提高了5个百分点。 5.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全省统一为6000元,超过支付限额的按职工医保住院待遇保障。